第一週 | 如何解讀六法全書 | 六法全書是一般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故謂「六法全書」。六法全書中所收錄的法律並不止以上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一般人所通用的法規書籍被稱為「六法全書」。 ※法律多如牛毛,有備無患﹔但應注意法律隨時可能修訂、廢止 |
第二週 | 民法規範之人、物、行為與權利、義務 | 法規之適用,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一般來說就是公法;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方式的主體,就是私法(維基百科參照)。 民法則是規範私法生活的法律,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第1條至第1225條)。其中概略規範人物、行為與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 |
第三週 | 民事小額、簡易、普通訴訟程序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其餘訴訟程序為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44至第402條)。 |
第四週 | 生命無價,酒後不開車。酒駕零容忍。 | 酒駕三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陸海空軍刑法)新法上路。案例分享 |
第五週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權利、義務 |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 繼承權之侵害及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 繼承權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遺囑、特留分(民法第1164、1174~ 1177~、1186~條)。 |
第六週 | 社大週 | 本週為共同課程,並非停課,請師生到校參加社大主題性講座活動。 |
第七週 | 調解與和解 | 法院和解、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成立之和解,只有當事人間有私契約的效力。 民事訴訟在起訴前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事件在第一、二、三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48-2條、271-4條)。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亦得辦理民、刑事調解。但經法院核定始有法定效力。 |
第八週 | 人民遇到法官、檢察官、律師怎麼辦?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 法院(法官)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法院組織法第2條、60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法第21條)。 |
第九週 | 國民法官 | 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遴選資格。案例分享 |
第十週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認識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例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