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苗栗社大 112-秋季班 111202A5004 生活與法律

 招生人數:25人
 連絡電話:037-338821
 上課日期:2023-09-22 (第一週),(共10週)
 上課時間:每星期五 晚上 7點0分~9點0分
 上課地點:苗栗縣立建國國民中學
 上課地址: 苗栗縣頭份市建國路119號  連結

課前資訊
 這門課適合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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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準備的工具/軟體?
坊間書局出版之六法全書(簡易版)或攜帶可上網之手機、平版或筆電即可。
 上課會用甚麼方式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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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量方式
3@50,50,,,,

課程簡介
 課程相關照片
 課程理念
不知法律不免責是古老的法律格言,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人的生活生前、
死後均與法律規範離不開,而法律多如牛毛,人們對於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最好能有概略的法律常識、素養,以便在生活中知所應對。如有法律上之權
利、義務必須遵守、維護,亦應知悉如何尋求適當的法律救濟,並尋找適當的
法律專業人員予以協助。因此介紹本課程,輔以案例介紹方式與學員分享。
 課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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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書目
坊間書局出版之六法全書(簡易版)
 數位教材連結
 是否接受旁聽
是(如額滿課程,恕不接受旁(試)聽)

課程相關費用
 學分費
1 學分,1000元
 雜費(電腦、冷氣、場地、設備等費用)
 保證金
 其他費用
報名費、學員證費用依簡章為準
 材料費用(各班開學後,自行收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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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第一週如何解讀六法全書六法全書是一般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故謂「六法全書」。六法全書中所收錄的法律並不止以上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一般人所通用的法規書籍被稱為「六法全書」。
※法律多如牛毛,有備無患﹔但應注意法律隨時可能修訂、廢止
第二週民法規範之人、物、行為與權利、義務法規之適用,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一般來說就是公法;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方式的主體,就是私法(維基百科參照)。
民法則是規範私法生活的法律,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第1條至第1225條)。其中概略規範人物、行為與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
第三週民事小額、簡易、普通訴訟程序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其餘訴訟程序為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44至第402條)。
第四週生命無價,酒後不開車。酒駕零容忍。酒駕三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陸海空軍刑法)新法上路。案例分享
第五週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權利、義務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
繼承權之侵害及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
繼承權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遺囑、特留分(民法第1164、1174~ 1177~、1186~條)。
第六週社大週本週為共同課程,並非停課,請師生到校參加社大主題性講座活動。
第七週調解與和解法院和解、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成立之和解,只有當事人間有私契約的效力。
民事訴訟在起訴前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事件在第一、二、三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48-2條、271-4條)。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亦得辦理民、刑事調解。但經法院核定始有法定效力。
第八週人民遇到法官、檢察官、律師怎麼辦?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
法院(法官)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法院組織法第2條、60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法第21條)。
第九週國民法官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遴選資格。案例分享
第十週法律扶助基金會認識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例分享

講師介紹

何邦超 講師  何邦超 講師  何邦超 講師  何邦超 講師   何邦超 講師

 現職:
何邦超律師事務所/所長
 簡介:
前臺灣雲林、彰化、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苗栗律師公會第4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1任副理事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4屆董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會長
 專長: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非訟事件;法律文件撰擬(包括法律意見書、聲明書、存證信函、律師函、協議書、遺囑…);契約見證、法律問題協調會
 擁有證照:
律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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