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一、 前言
受到社會變遷、科技發展、經濟結構改變,以及壽命延長等因素影響,近年來終身學習已成為世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共識及趨勢。我國亦在終身學習理念興起及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的推波助瀾下,於民國87年在台北市文山區成立第一所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其後,社大於全台各地蓬勃發展,至106年全國已設有86所,學員數達40萬人次,社區大學已成為大眾熟悉且認同的重要終身學習管道。

然而,各地方政府自訂的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繁簡程度不盡相同,有必要訂定專法予以統一規範和引導,以促進社大永續發展。再者,社區大學面臨發展困境,例如無固定場地、招收條件彈性不足以及缺乏上位法源引導及規範等問題,特別是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現行體制內的學習已不足以應付一個人的一生所需,需有全面且制度健全的終身學習體系,才能回應新時代的嚴峻挑戰。因此,教育部提出了《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期透過制定專法,解決社區大學實務困境並區分權責,使社區大學業務能更為制度化及健全發展,以發揮促進社區民眾公共參與及公民素養之功能,並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的學習場域。該草案於107年5月18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二、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重點內容
該條例主要是就社區大學定義、設立考量因素、辦理方式、辦學場地、發給學習證明及證書,以及組織社區大學審議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目的是要透過法制化引導社區大學朝向更穩建、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條例要點如下: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社大定義:明定制定該條例之目的,訂定各級主管機關以區分權責,以及敘明社區大學的定義。
▓ 設立社大因素: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應考量的因素,以及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的程序。
▓ 學員條件:社大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 授權地方政府設立社大: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以委託方式設立社區大學;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載明辦理社大之宗旨或目的;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名稱。
▓ 社大辦學場地及經費: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大學於適當場所辦公、教學及辦理活動,協助整備辦學所需設施設備,以及編列辦理社區大學所需合理預算。
▓ 獎助偏鄉辦學: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教學,得視情況予以獎勵及補助,以營造偏鄉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偏遠地區學習機會。
▓ 社大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得針對課程及教學成效、社區及公民教育成效以及經費規劃與執行成效等事項,定期評鑑社區大學,以促進社大健全發展。
▓ 學習證明文件: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並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 社大審議會: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社區大學審議會,就社大之設立、評鑑、發展政策、爭議事項以及其他發展相關重要事項進行審議。
▓ 辦學績優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獎勵績效優良的社區大學,以及獎勵辦理社大績效優良的地方主管機關。

三、 結語
社區大學在台灣走過20年,不僅是促進終身學習的重要場域,更是我們發展公民社會、深化民主的關鍵動力。未來透過專法,期能為社大創造友善辦學環境,朝向更穩健、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以營造全民終身學習型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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